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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61486号“欢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7:15:49关于第61161486号“欢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336号
申请人:东莞市益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顺捷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61486号“欢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享有在先商标,且其注册时间早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077403号“欢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驳回其在“肉干、鱼罐头、烹饪用卵磷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其在“奶酪”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欢悦”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两商标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人造黄油、奶油(奶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奶酪、牛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产罐头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制品、人造黄油、奶油(奶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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