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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209231号“兔女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7:16:53关于第59209231号“兔女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165号
申请人:上海鸿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9209231号“兔女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72283号“兔女郎TUNVL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520811号“兔女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525474号“兔女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三、四的注册人均与申请人达成合意,将引证商标一、三、四转让至申请人名下。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19826号“兔女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与申请人唯一对应,其显著性、知名度进一步提高。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三、四仍为其他主体名下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兔女郎”,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显著认读部分之汉字组合“兔女郎”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饮料、茶、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饼干、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方便面、谷类制品、调味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饮料、茶饮料、茶、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饼干、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方便面、谷类制品、调味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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