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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431791号“友趣 YOUQ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6:16:54关于第38431791号“友趣 YOUQ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0995号
申请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封丘县友趣饮品厂
委托代理人:郑州传承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27日对第38431791号“友趣 YOUQ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512108号“好友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72285号“好友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为使用在土豆片、油炸土豆片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3、被申请人一贯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4、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极易损害消费者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申请人介绍、品牌排行榜、相关判决书、所获荣誉、产品包装照片、销售发票、宣传合同及发票、审计报告、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特殊含义的商标,为被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综上,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在先注册的“有趣” 档案信息;
2、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信息;
3、在先无效宣告裁定书;
4、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请求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水(饮料)、苏打水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饮料制剂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土豆片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被申请人的第7172796号“友趣”商标于2009年1月1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苏打水等商品上。
4、2013年,被申请人的“友趣”商标被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使用在苏打水、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苏打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土豆片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且由我局查明的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的“友趣”商标使用在苏打水、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商品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二经过广泛的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名下的第7172796号“友趣”商标于2009年1月19日即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争议商标与该商标标识相同,争议商标亦未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友趣 YOUQU”构成,该文字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的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证据,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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