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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987389号“Munter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6:17:27关于第57987389号“Munter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672号
申请人:潍坊良九养殖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潍坊双微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名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7日对第57987389号“Munter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搜索,被申请人名下共26件商标,申请注册在12个类别上,其中,闲置转让3件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囤积商标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了不特定群体利益,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欺骗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并产生众多不良后果。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权大师搜索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是公司发展需要和规划,并非恶意商标申请。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有3件闲置商标转让,实为被申请人受让所得。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所指之情形。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合同、发票、产品及包装照片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7类“压缩、抽吸和运送谷物用鼓风机或风扇”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条所指之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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