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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97659号“CL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6:16:22关于第5797659号“CLR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94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三河集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白灵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797659号“CL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1710号决定,于2022年0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1.服装;2.裤子;3.内衣;4.外套;5.童装”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未在指定商品上进行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授权人佛山市顺德区康柏隆服装有限公司使用证据:
1.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1.2向佛山市金恒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供货证明,包括:送货单、银行回单、销售发票;
1.3印刷吊牌证据,包括:银行回单、发票、进仓单。
2.被授权人佛山市顺德区海芝灵服饰有限公司使用证据:
2.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2洗水唛等订购合同单、送货单、银行回单、收据;
2.3加工厂实拍图;
2.4销货单、装箱明细单、物流单。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服装;裤子;内衣;外套;童装”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且存在伪造证据嫌疑,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12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1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裤子;内衣;外套;童装;袜;帽;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至2030年1月27日。2021年7月16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1.服装;2.裤子;3.内衣;4.外套;5.童装”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查明事实,本案复审商品为“1.服装;2.裤子;3.内衣;4.外套;5.童装”部分核定使用商品,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前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和2.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仅能证明许可使用情况,不能直接证明商标实际使用情况,1.3和2.2商标吊牌、洗水唛等印制订购行为系市场前期准备活动,不能证明带有吊牌、洗水唛的商品在指定期间进入了市场流通流域,且发票、收据、银行回单等单据上未显示商标,证据1.2被许可人向佛山市金恒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供货证明中送货单为自制证据,发票、银行回单上未显示商标,证据2.4显示收货人为尼克的销货单、装箱明细单及物流目的的为莫斯科的物流单均为自制性证据,无发票、付款记录、报关单等证据证明相关交易行为实际履行,2.3加工厂实拍图亦为自制证据,且无证据形成时间。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1.服装;2.裤子;3.内衣;4.外套;5.童装”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张胜国
孙红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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