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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287382号“老友记LAOYOUJ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6:15:16关于第9287382号“老友记LAOYOUJ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67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浮市东方茧丝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光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287382号“老友记LAOYOUJ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7009号决定,于2021年12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7009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决定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对复审商标进行搜索,未获得任何被申请人使用该商标的信息。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无法验证证据的有效性。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在指定商品上进行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门店照片、产品照片、产品包装照片等;
2、产品检验报告;
3、参展照片、电视采访、宣传报道等资料;
4、“一村一品,一镇一业”专业村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地点照片、农户植桑树照片等;
5、省际直播专区直播商家及产品审核表、东西优选网网页截图、东西优选网对账单确认函、蚕丝被购销合同、出仓单、银行入账通知书、销售发票等;
6、郁南县宋桂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第三批广东省扶贫产品公示资料;
7、丝织带商标合同、送货单、微信截图。
我局调阅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已基本在本案中向我局提交。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与复审商标指定商品没有关联,或仅是提供在蚕丝被上的使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郁南县东方茧丝绸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4类被子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2年4月14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权至2032年4月13日。2018年6月4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云浮市东方茧丝绸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2020年4月10日、2020年5月1日、2020年11月9日、被申请人委托佛山市泰仁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制作“老友记”织边丝带商标商品。
3、2020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工会委员会销售“老友记”蚕丝被商品。2021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向郁南县政法委机关工会委员会销售“老友记”蚕丝被商品。2021年1月25日,被申请人向郁南县工商业联合委员会销售“老友记”蚕丝被商品。2021年3月12日,被申请人向广东东西优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老友记”蚕丝被商品,由广东东西优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其电商平台“东西优选网”销售。
4、2020年12月20日,“老友记”蚕丝被商品被列为第三批广东省扶贫产品。
以上事实有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期间是否在第24类被子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
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5月1日、2020年11月9日委托佛山市泰仁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制作“老友记”织边丝带商标商品。2020年11月18日、2021年1月18日、2021年1月25日,被申请人分别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工会委员会、郁南县政法委机关工会委员会、郁南县工商业联合委员会销售“老友记”蚕丝被商品。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广东东西优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老友记”蚕丝被商品,由广东东西优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其电商平台“东西优选网”销售。2020年12月20日,“老友记”蚕丝被商品被列为第三批广东省扶贫产品。同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显示有复审商标及蚕丝被商品的门店照片、产品检验报告、网络报道等资料,我局认为,上述证据之间可以相互佐证,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期间在蚕丝被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被子;被絮;褥子;蚊帐;丝毯;床上用毯;被罩;枕套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蚕丝被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在被子;被絮;褥子;蚊帐;丝毯;床上用毯;被罩;枕套商品上的注册不属于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在复审商标在被子;被絮;褥子;蚊帐;丝毯;床上用毯;被罩;枕套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遮盖物;丝绸(布料)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蚕丝被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在家具遮盖物;丝绸(布料)商品上的注册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在家具遮盖物;丝绸(布料)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被子;被絮;褥子;蚊帐;丝毯;床上用毯;被罩;枕套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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