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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426259号“珂拉日记 COLADIAR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6:10:22关于第43426259号“珂拉日记 COLADIARY”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781号
申请人:美尚(广州)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深吻我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对第43426259号“珂拉日记 COLADIAR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珂拉琪COLORKEY”为申请人的核心原创化妆品品牌,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4417977号“ColorKey”商标、第31607236号“COLOR KEY”商标、第31607235号“COLORKEY”商标、第36260832号“珂拉琪”商标、第40938031A号“珂拉琪COLORKEY及图”商标、第40938030A号“珂拉琪COLORKEY及图”商标、第31607221号“COLORK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关系证明文件;申请人相关销售资料;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资料;申请人相关宣传推广资料;申请人相关荣誉资料;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在先申请或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六,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七、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在先的引证商标五、六尚未初步审定,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同时使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非类似商品和服务上并存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珂拉日记COLADIARY”与引证商标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均核定使用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珂拉日记COLADIARY”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COLORKEY”等作品在字母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著作权规定。
三、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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