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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97377号“GU 极优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6:02:12关于第59597377号“GU 极优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575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迅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97377号“GU 极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GU极优及图”作为申请人“UNI QLO及图 ”(优衣库)的姊妹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持续的使用和宣传,已在全世界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及其旗下产品建立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06652号“极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002851号“优极 优极境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裁定撤销注册,请待两商标无效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申请商标的注册并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官网介绍、其商标注册信息、广告合同、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等资料(光盘)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教育等指定服务项目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品质等特点的误认,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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