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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901663号“荷柏瑞”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6:01:07关于第16901663号“荷柏瑞”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20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千寻珞珈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京
申请人因第16901663号“荷柏瑞”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02556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荷柏瑞”商标是申请人多年以来辛勤培育的品牌,是申请人一直在不间断使用和宣传的商标,并且在一般消费者心目中已经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没有违反“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能够证明,“荷柏瑞”是申请人目前正常使用的商标。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论坛背景及宣传海报;
2、画册及台历照片、设计制作合同、发票;
3、服务协议及对应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武汉珞珈千寻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在第42类云计算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7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6年7月6日。复审商标于2019年7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武汉千寻珞珈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2、我局对申请人提交证据3中的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询, 75241542、37549108、03587489、03587494号发票等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验结果均显示查无此票。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8年07月12日至2021年07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部分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2中画册及台历照片为自制证据,设计制作合同仅为对复审商标进入市场前的准备活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的云计算等复审服务上的实际使用;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我局对申请人提交证据3中的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询, 75241542、37549108、03587489、03587494号发票等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验结果均显示查无此票,故我局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07月12日至2021年07月11日期间在核定的云计算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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