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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50379号“卫宝婴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5:47:26关于第60550379号“卫宝婴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874号
申请人:台州市佳信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易中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浙江)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50379号“卫宝婴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0587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在“照明设备和装置;空中运载工具用照明设备;非医用固化灯;USB供电的加热杯垫;冷冻设备和机器;加热装置;烟雾机;喷水器;自动浇水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便携式取暖器;打火机;核反应堆”商品上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在水消毒器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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