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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66483号“MAXPEDITION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5:46:53关于第60166483号“MAXPEDITION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420号
申请人:张藤耀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66483号“MAXPEDITION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4909号“MAXPEDI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法院判决书。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处于诉讼程序中,最终权利状态尚不能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钱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外文“MAXPEDITION”与引证商标的外文部分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高度近似,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刘青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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