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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67884号“老北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5:47:59关于第60967884号“老北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848号
申请人:赵彬彬
委托代理人:安可数据技术(沈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67884号“老北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81985号商标、第6381986号商标、第2524072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裁定结果后再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人工商信息、微博宣传截图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
1、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理决定在冰激凌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在咖啡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老北方”,与引证商标三主要认读文字“北方”文字构成及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冰淇淋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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