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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169233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4:03:23关于第10169233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95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华润置地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1692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1720号决定,于2022年0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旅游安排”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旅游安排”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旅游安排”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2013年3月7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与华润置地(深圳)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湾体育中心委托运营管理合同;
2.深圳湾体育中心工作人员名片、停车券、文件袋;
3.布告栏、告示等照片;
4.深圳湾体育中心宣传印刷品;
5.深圳湾体育中心VI延展设计提案;
6.申请人举办的网球赛、游泳比赛、童读会等现场活动照片;
7.深圳湾体育中心微信公众号《2020第九届“春茧杯”游泳比赛,报名正式开启!》;
8.深圳湾体育中心微信公众号《春茧小树童读会报名》;
9.2019年5月29日,春茧运动站微信公众号关于羽动风帆夏令营报名开启的报道;
10.申请人关联公司间签订的夏令营活动合作协议,其中显示活动时间为2018年7月11日至8月25日;
11.申请人关联公司华润置地(深圳)发展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2019年华润羽动风帆夏令营活动协议;
12.2019年8月4日,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服务成果确认表;
13.2019年8月18日,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华润置地(深圳)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夏令营活动服务费用发票;
14.华润羽动风帆海南夏令营学员手册;
15.2019夏令营学员机票信息表;
16.2019夏令营学员衣服尺码表;
17.2019年4月16日,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出具的委托华润置地(深圳)发展有限公司协助承办2019年第十届亚洲U15棒球锦标赛的函;
18.华润置地(深圳)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2019年第十届亚洲U15青少年棒球锦标赛竞赛后勤服务保障及器材购置合同;
19.合同费用发票;
20.U15棒球锦标赛秩序册确认稿;
21.2019年8月16日至8月26日,圣淘沙酒店客人结账单;
22.2019年9月2日,中国棒球协会向申请人关联公司出具的感谢函;
23.搜狐网关于2019年第十届亚洲U15青少年棒球锦标赛的报道;
24.2019年4月1日,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委托华润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承办2019国际篮联篮球世界杯的函;
25.2019年8月21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国际篮联篮球世界杯深圳赛区承办经费的通知。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1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9类“快递(信件或商品);运输;海上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客车出租;贮藏;潜水服出租;能源分配;旅游安排”服务上,于2020年11月27日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2021年7月16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旅游安排”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旅游安排”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能体现复审商标在“旅游安排”上的使用,其提交的在体育场馆、体育赛事等活动中进行的相关使用不属于在“旅游安排”服务上的使用,部分证据中亦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旅游安排”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旅游安排”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张胜国
孙红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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