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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36752号“钓台 193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4:02:49关于第62836752号“钓台 1935”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629号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仁义致和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36752号“钓台 193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766777号“钓台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176782号“钓台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754309号“钓台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131168号“钓台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833763号“钓台御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131121号“钓台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1383032号“钓台酒当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2112343号“钓台老酒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2130838号“钓台二锅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2170270号“钓台窖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2301263号“钓台精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2315970号“钓台古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2496198号“钓台酱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2575695号“钓台封坛洞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62568116号“钓台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62553111号“193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62328852号“GUI ZAI 193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62482346号“193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61460928号“ZUI DU 193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在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自己的独特性和显著性,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也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申请商标为其他类别已注册商标,并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至十五、十七、十八、十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六指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钓台 1935”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六“钓台源”、“钓台贡”、“钓台香”、“钓台御品”、“钓台春”、“钓台酒当红”、“1935”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1935”,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年份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1935”是遵义会议召开的年份,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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