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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813804号“陈安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4:03:55关于第48813804号“陈安琪”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0275号
申请人:上海岸屿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沂安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对第48813804号“陈安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466695号“Angel 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影印件):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基于善意目的,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在答辩中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3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化装舞会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围巾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注册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等商品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陈安琪”与引证商标“Angel Chen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均存在区别,整体上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虽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其并未向我局说明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赵爽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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