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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057985号“宝和堂BAO HE T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1:00:20关于第60057985号“宝和堂BAO HE T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3075号
申请人:昆山市宝和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57985号“宝和堂BAO HE T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48949号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第8432711号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失效,据此,前述引证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戴艳
2023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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