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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510619号“新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1:00:53关于第58510619号“新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5345号
申请人:成都新繁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10619号“新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00430号“新繁段记蒸牛肉”商标、第32187546号“新繁传统药浴”商标、第44185733号“新繁传统药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09441号“新繁石锅鱼府”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之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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