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965161号“CTCBA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0:53:49关于第60965161号“CTCBA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435号
申请人:中康福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烁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65161号“CTCBA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19197号“CTC及图”商标、第9350163号“CTC”商标、第9721339号“汉今藏品CTC及图”商标、第16492428号“CTC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BANK”一词具有除“银行”外的其他明显含义,且申请商标“CTCBANK”是一个整体,与“银行”一词差别巨大,可以作为普通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字母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BANK”可译为“银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侯文健
2023年02月0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