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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75794号“江川JINANGCH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0:54:22关于第60975794号“江川JINANGCH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852号
申请人:尹凯铭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75794号“江川JINANGC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92330号“江川钓具”商标、第10687748号“江川钓具”商标、第11719592号“通威鱼TONGWEI Fish及图”商标、第19212796号“霞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江川”确为我国烈士姓名,系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人,与申请人所在的“湖南省耒阳市”地理位置相距甚远,且申请商标指定在渔具等商品上,并不会产生任何的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整体是由中文、英文及图形三要素构成,并未将“江川”作为地名使用,不宜认定申请商标属于不得注册的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江川”为中华英烈网登记在册的烈士姓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均为“江川”,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查明事实可知,“江川”为登记在册的烈士姓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的“江川”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侯文健
2023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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