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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564940号“COONTRO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0:51:06关于第49564940号“COONTRO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39808号重审第0000000162号
申请人:阿特萨纳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39808号《关于第49564940号“COONTRO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38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见第180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鉴于引证商标作为本案唯一的引证商标已撤销,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据此撤销被诉决定。鉴于撤销公告系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新提交的证据,本院亦因采信新证据判决撤销被诉决定,故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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