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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681152号“香百年”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0:42:56关于第12681152号“香百年”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734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威驰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爱车小屋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2681152号“香百年”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5568号决定,于2021年12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06月16日至2021年06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已经实际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提供的8份印刷合同以及委托加工生产合同材料;2、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材料;3、申请人提供的(2021)赣洪大证内字第15804号公证书材料;4、复审商标在产品及包装上的使用材料;5、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使用材料; 6、申请人通过拼多多平台对复审商标及商品的销售材料;7、申请人通过阿里巴巴平台对复审商标及商品的销售材料。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相关卷宗,经查,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均包含在复审期间的证据中。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材料中使用商品并不是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部分盗用他人的品牌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所提供材料与本案并无关联性。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与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16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运载工具座椅头靠;风挡刮水器;运载工具座椅套;运载工具用座椅;运载工具内装饰品;运载工具防眩光装置;运载工具防盗报警器;运载工具座椅用安全束带;运载工具方向盘罩;后视镜”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的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5涉及的商品均为挂饰类商品,上述商品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的复审商品。证据6、7均为网页销售截图,图中另显示其他多个商标,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图中产品实际使用的商标等情况。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复审期间在核定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张玉广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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