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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80224号“怡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0:42:23关于第63680224号“怡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304号
申请人:第二萨尔玛利圣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80224号“怡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058104号“怡口”商标、第60713444号“怡口”商标、第7148257号“怡口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在咖啡饮料、茶商品上的注册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黄色糖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许建明
2023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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