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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065962号“Exquisit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0:43:29关于第18065962号“Exquisit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241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佳欣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雅莉
申请人因第18065962号“Exquis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8065号决定,于2021年12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8年06月28日至2021年06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进行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3月27日通过第178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复审商标使用授权书、成都市爱斯酷德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完税证明。
2、标有复审商标的成衣委托加工合同、复审商标品牌介绍手册、标有复审商标的帽、袜等产品照片、产品外包装袋。
3、淘宝网标有复审商标的店铺截图、支付宝显示标有复审商标的帽、袜、围脖产品订单支付截图、短袜、牛仔裤销售发票。
4、设计费发票、物流服务费发票、球鞋盒及清洗剂发票、气泡膜发票、摄影服务发票、色卡发票、日常生活用品发票。
5、显示复审商标的抖音、小红书、微博、微信公众号截图、明星代言复审商标服装、袜子、帽产品相关视频、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证据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尹星翰于2015年10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围巾、腰带、帽、袜、手套(服装)商品上。2021年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对标有复审商标的围巾、帽、袜商品在淘宝网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销售并找众多明星代言,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腰带、手套(服装)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围巾、帽、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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