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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42520号“闽妃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8:37:13关于第63042520号“闽妃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4570号
申请人:福建龙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42520号“闽妃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56158号“闽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引证商标知名度和显著性均较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或混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含义存关联,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君丽
张静
孙志权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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