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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34231号“GUARDICO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8:36:41关于第62834231号“GUARDICO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5130号
申请人:阿卡迈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34231号“GUARDIC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32648号“GUARDICOR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待引证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尚未审理完结,至本案审理之时,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安全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构成相同仅书写形式存在差异,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君丽
张静
孙志权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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