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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824827号“牛运”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8:37:46关于第14824827号“牛运”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883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长沙雪云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牛卡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824827号“牛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2701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供的其在2018年10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实际使用多年。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牛运”系统所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3、牛运APP内小游戏操作视频;4、湖南牛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的收款凭证及增值税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7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培训”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2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3为自制证据,其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4未显示复审商标也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翟晶晶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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