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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011554号“京赣嘉豪 JOINLIV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8:36:08关于第16011554号“京赣嘉豪 JOINLIV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988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京赣嘉豪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011554号“京赣嘉豪 JOINLIV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9355号决定,于2021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04月09日至2021年04月08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布等全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规定三年内在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在宣传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淘宝平台销售页面及订单截图;
2、三份销售合同、五张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复审程序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的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窗帘”商品上的相关证据,未体现本案复审商品,相关发票并未显示商标标识,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24类布、帘子布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0日。
2、在规定期间内,被申请人还注册有第16011554A号“京赣嘉豪 JOINLIV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纺织品制窗帘圈;门帘;纺织品或塑料帘;网状窗帘;纺织品或塑料浴帘”。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销售合同显示,2019年1月1日北京市兴荣机电设备商贸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购买“窗帘布、窗帘环、网状隐形窗帘、棉布垫”等商品,总金额为6960元,2019年1月15日,长沙友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购买“窗帘布、窗帘环、门帘、挂毯、绣花图案布(纯棉)”等商品,总金额为11500元,2018年8月25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向被申请人购买“窗帘布、窗帘环、门帘、网状隐形窗帘、涤纶挂毯、棉布印刷机垫、浴帘”,总金额为7818.47元,被申请人提交的3张发票中购销双方信息、金额等内容与上述合同相吻合,发票上未载明商标标识亦符合商业惯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另外2张发票显示,在规定期间内,国家档案局与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购买了窗帘商品。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淘宝平台销售页面及订单截图,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三年期间内在“挂毯、绣花图案布(纯棉)、棉布垫、棉布印刷机垫”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的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纺织品制印刷机垫商品与挂毯、棉布垫、棉布印刷机垫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绣花图案布(纯棉)属于“布”商品的下位概念,故在这些复审商品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可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体现帘子布、纺织品制家具罩商品,故在帘子布、纺织品制家具罩商品上,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布、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纺织品制印刷机垫”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帘子布、纺织品制家具罩”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舒言
李颖
段晓梅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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