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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841889号“佐菲亚 ZOFFYA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8:35:36关于第10841889号“佐菲亚 ZOFFYAL”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325465号重审第000000019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佛山同谦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传承家居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25465号《关于第10841889号“佐菲亚 ZOFFYA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及北京知识产权法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字第50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玛昆他国际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7日申请注册,2013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衣服罩(衣柜)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8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南康市传承家居有限公司,之后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赣州市南康区传承家居有限公司。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撤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可以证明其在2016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我局原复审决定认为:复审商标在家具、衣服罩(衣柜)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张玉广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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