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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768985号“PRO-CARE多效护衣系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8:34:31关于第53768985号“PRO-CARE多效护衣系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4810号
申请人: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68985号“PRO-CARE多效护衣系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在第0301类似群第三、四自然段“洗衣剂;洗衣用蜡;干洗剂;浸洗衣服制剂;洗衣用浆粉;洗衣粉;洗衣用织物柔顺剂;纺织品上光皂;洗衣用漂白剂;家庭洗衣用亮色化学品;家用漂白剂(脱色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提出复审,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类其余被驳回商品上提出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60261号“G·U·M PROCARE”商标、第10773432号“悦感YGYXG”商标、第17864992号“P·OCARE”商标、第8625160号“PROCARE”商标、第21494673A号“艾呵普ACAREPRO”商标、第8625143号“PROCARE”商标、第21495030A号“艾呵普CARE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不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51535号“PROCURE”商标、第30451537号“PROC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九)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301类似群第三、四自然段复审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洗衣剂;洗衣用蜡;干洗剂;浸洗衣服制剂;洗衣用浆粉;洗衣粉;洗衣用织物柔顺剂;纺织品上光皂;洗衣用漂白剂;家庭洗衣用亮色化学品;家用漂白剂(脱色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提出复审,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类其余被驳回商品上提出复审申请。则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洗衣剂;洗衣用蜡;干洗剂;浸洗衣服制剂;洗衣用浆粉;洗衣粉;洗衣用织物柔顺剂;纺织品上光皂;洗衣用漂白剂;家庭洗衣用亮色化学品;家用漂白剂(脱色剂)”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以外的其他被驳回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剂;洗衣用蜡;干洗剂;浸洗衣服制剂;洗衣用浆粉;洗衣粉;洗衣用织物柔顺剂;纺织品上光皂;洗衣用漂白剂;家庭洗衣用亮色化学品;家用漂白剂(脱色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剂;洗衣用蜡;干洗剂;浸洗衣服制剂;洗衣用浆粉;洗衣粉;洗衣用织物柔顺剂;纺织品上光皂;洗衣用漂白剂;家庭洗衣用亮色化学品;家用漂白剂(脱色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九在标识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七、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洗衣剂;洗衣用蜡;干洗剂;浸洗衣服制剂;洗衣用浆粉;洗衣粉;洗衣用织物柔顺剂;纺织品上光皂;洗衣用漂白剂;家庭洗衣用亮色化学品;家用漂白剂(脱色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洗衣剂;洗衣用蜡;干洗剂;浸洗衣服制剂;洗衣用浆粉;洗衣粉;洗衣用织物柔顺剂;纺织品上光皂;洗衣用漂白剂;家庭洗衣用亮色化学品;家用漂白剂(脱色剂)”商品以外的其他被驳回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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