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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40814号“華麗”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7:10:06关于第3240814号“華麗”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693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南新华丽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楚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40814号“華麗”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482号决定,于2022年3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8月12日至2021年8月11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广告合同、缴款单、发票;
2.媒体报道;
3.申请人所获荣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除以下证据外,其余证据同复审证据)
4.扫码寄件单制订合同、供货订单、发票;
5.宣传片摄制合同、策划服务合同、广告位出租合同、发票。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湖南金正方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04年4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服务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20年10月6日变更为湖南新华丽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申请人。2021年8月12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提供了广告位租赁服务,并有发票与之形成佐证。故,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我局认为,申请人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广告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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