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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76107号“面面老淮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7:09:34关于第60176107号“面面老淮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7499号
申请人:吕崇高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76107号“面面老淮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89549号“淮城 杨氏龙虾及图”商标、第57733439号“淮城易购及图”商标、第15626089号“淮城楼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淮城”含义;“老淮城”餐厅相关资料;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对“老淮城”进行的广告宣传;媒体对“老淮城”的报道;“老淮城”销售记录;申请人对“老淮城”品牌的自媒体宣传等证据(光盘形式)。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引证商标三已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文字“淮城”,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视觉印象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易于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因此,在“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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