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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48375号“深湾喜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6:55:59关于第62148375号“深湾喜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409号
申请人:东莞深湾元创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盛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48375号“深湾喜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72229号“深湾游艇俱乐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自助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咖啡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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