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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74375号“Steur DOC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6:56:31关于第61274375号“Steur DOC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9315号
申请人:黄永祖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74375号“Steur DOC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954561号“Stella DO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部分商品后,在伞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皮制手提包、小钱包等商品上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驳回部分商品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钱包(钱夹)、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伞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尚可区分,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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