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2730470号“桃花岛 PEACH BLOSSOM ISLA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3:52:09关于第52730470号“桃花岛 PEACH BLOSSOM
ISLA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24770号重审第0000000032号
申请人:桃花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24770号《关于第52730470号“桃花岛 PEACH BLOSSOM ISLA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296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4185959号“桃花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并刊登撤销公告,且原告认可申请商标指定服务与第45775329号“黄老邪桃花岛 HUANGLAOXIE TAOHUAD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本院予以认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上近似,申请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3509群组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卢榆
张玉广
2022年12月29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