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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264560号“劲芯源BESTE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3:51:36关于第59264560号“劲芯源BESTER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7243号
申请人:深圳市广讯力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千百辉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64560号“劲芯源BESTE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8931号“BES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309949号“BET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813698号“BETT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596193号“AINO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50411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524300号“金飞鹰FLY GOLD EAG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34895号“猛鹰MENG 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1364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其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被驳回,引证商标六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六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其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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