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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75250号“辣二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3:50:31关于第64175250号“辣二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320号
申请人:黄兴龙
委托代理人:税无忧(深圳)登记注册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75250号“辣二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15656号“辣贰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注销,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所有人即使被注销,但其注销前可能已对引证商标的商标权利进行了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相关权利人并未来办理承继手续,故不能当然认定引证商标已无效,或不构成近似商标从而排除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许建明
2023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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