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1368195号“塔可贝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3:49:58关于第61368195号“塔可贝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6668号
申请人:塔科贝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68195号“塔可贝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02093号“塔可贝尔”商标、第38908225号“塔可贝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申请人已对上述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936733号“塔可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商标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依法宣告无效,故该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复审,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为“养老院”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王阳
2023年01月1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