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7313172号“kaixi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3:46:11关于第7313172号“kaixi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524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瑞丰鸿达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313172号“kaix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773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简介、网站介绍截图、APP下载界面截图、各种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驳回北京瑞丰鸿达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7313172号第9类“KAIXIN”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09月07日至2021年09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供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开心网网站网页截图;
2、小游戏技术合作服务协议;
3、《开心餐厅》、《开心答题》游戏授权书;
4、广告联盟推广合作协议及发票。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5、开心网网站网页截图;
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交换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4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律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新法实施时间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9年11月1日前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查,在2019年11月1日后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则适用2019年《商标法》。由于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局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
根据当事人的复审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2018年09月07日至2021年09月06日期间(指定期间)是否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因此,只要在指定期间将商标用作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发挥了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在商标权利人的控制下对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的使用,即可认定该商标已经使用。反之,若无直接证据显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实际进入了商品流通领域,发挥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则不宜认定该商标实际进行了使用。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为未经公证的网页截图,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2无相应发票佐证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3仅可证明被申请人授权其他主体发行、推广、营销其移动网络游戏软件,但不能单独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证据4显示被申请人所提供的服务为“广告发布”,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证据6不是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整体上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1月09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