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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048988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3:45:39关于第11048988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686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联合管道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周永国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商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0489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0980号决定,于2021年12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8年05月24日至2021年05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进行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6月6日通过第1794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来我局领取答辩材料,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持续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证据3中的发票为原件,其余证据为复印件):
1、深圳市国惠信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审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2、天猫商城、淘宝商城标有复审商标的台式机内存条、笔记本内存条商品销售页、产品图片、交易信息、订单信息。
3、淘宝商城销售记录及发票原件。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除发票原件不同外,其余证据包含于撤销复审程序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证据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存储装置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为深圳市国惠信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该公司进行使用,许可期限包括指定期间并向商标局进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证据2、3显示在指定期间内,国惠旗舰店在天猫、淘宝商城对标有复审商标的台式机、笔记本内存条进行商业销售的事实。鉴于台式机、笔记本内存条属于复审商标核定的计算机存储装置,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在生产部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存储装置上的有效使用可视为在与其类似的计算机商品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计算机存储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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