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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766576号“金典Kid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3:45:06关于第13766576号“金典Kido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868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郑州大自然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766576号“金典Kid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8828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其提交的在2018年4月8日至2021年4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汽车用垫毯”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在中国大陆市场存在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且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的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请求对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检测报告;2、管家婆进销存系统中金典脚垫商品清单;3、申请人的微信公众号部分截图;4、2020年6月展会合同、转账记录、展会照片;5、部分产品陈列架照片;6、广告播出证明及中国著名品牌证明。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7类汽车用垫毯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汽车用垫毯”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6在缺乏其他销售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标注复审商标的商品已投入到公开的市场领域中进行了商业流通;证据2未经公证,且该证据涉及的人数及范围难以确认,故对复审商标的宣传和使用亦难以认定为商业性使用;证据3、5为自制证据,其形成时间难以确认。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翟晶晶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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