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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8291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3:44:33关于第6458291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356号
申请人:昆明都飞展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829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含义、外观等方面具有较高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其指定使用在冰淇淋等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此外,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许建明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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