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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558224号“仁和”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3:17:28关于第13558224号“仁和”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368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边睿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仁康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广东仁和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专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558224号“仁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5921号决定,于2021年12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东仁和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其在2018年06月15日至2021年06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交换,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查阶段及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注册信息、企业信息资料、商标授权资料;2、产品检验报告;3、产品图片及备案资料;4、合作合同、发票;5、销售发票;6、经公证的网络销售截图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恶意申请商标情况及公司关联关系图;被申请人异常记录资料;被申请人抄袭他人品牌资料;被申请人提供证据与备案信息不一致资料。
我局将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及主要证据交换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答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芜湖市仁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6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3类“洁肤乳液;洗发剂;化妆品;化妆用油脂;成套化妆品;香水;护肤用化妆剂;减肥用化妆品”商品上,2020年5月6日核准转让给被申请人。复审商标经商评字[2021]第0000370255号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审理时,处于二审司法审查中。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广州市李夫人药业有限公司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显示,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外销售了仁和保湿护肤品等商品,再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与上述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亦应予以维持,故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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