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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974788号“恒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3:09:13关于第53974788号“恒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19419号重审第0000000070号
申请人:汕头市恒沃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19419号《关于第53974788号“恒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中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6494号行政裁定书,原告撤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第19142703号“恒沃HENGW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797期)。
根据法院裁定,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李雪
张 静
2023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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