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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229194号“Omnistrip”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3:08:39关于第26229194号“Omnistrip”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133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德国保赫曼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徐劼觅
申请人因第26229194号“Omnistri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7253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3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医用胶布、包扎绷带”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人用药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医用胶布、包扎绷带”商品上并未在市场销售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
1.产品图片;
2.原料购销合同;
3.网络销售页面截图、销售发票、技术服务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证据仅涉及医用胶布,并未涉及人用药等其余商品。且被申请人证据均为其从香港代购的申请人产品的记录,并非其本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部分证据或晚于指定期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产品合格证上的备案信息查询结果;
2.上海尧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店铺产品页面、商标信息;
3.被申请人店铺千千世界香港店资质、被申请人关联人代购视频、产品链接内容;
4.申请人香港商标注册证书。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芜湖市隆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8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5类医用胶布、人用药、净化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后于2021年1月6日核准转让予徐劼觅,即被申请人。2021年8月24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5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证据3中的销售发票表明被申请人担任股东的深圳市世纪千羽科技有限公司向他人销售了标示复审商标的伤口封合条商品,证据1的产品图片、证据3的网络销售信息亦可佐证其确有真实使用意图,且已实际投入使用。申请人虽质疑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但缺乏充分的理由和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故我局合理采信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故,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我局认为被申请人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医用胶布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医用胶布商品及与之类似的包扎绷带商品上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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