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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876392号“米车网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3:08:07关于第14876392号“米车网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140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米车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晓路
申请人因第14876392号“米车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5679号决定,于2022年04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7月22日至2021年7月21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保险、艺术品估价、不动产代理、担保、信托、典当、金融管理、抵押贷款、募集慈善基金” 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在经纪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申请日起开始使用,并延续至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网页截图;
2.商标使用授权书、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
3.“米车网”网页截图、公众号信息;
4.分公司、子公司营业执照、加盟店店铺照片;
5.二手车交易合同、转账凭证、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内容:申请人证据或未体现核定服务,或为自制证据,且真实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类似情况案例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6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8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6类经纪、保险、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7月22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6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3、4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在无其他客观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证据2、5均未显示核定服务。故,申请人上述证据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其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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