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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490398号“悦之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0:55:37关于第60490398号“悦之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3614号
申请人:让巴杜简化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90398号“悦之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09714号“悦栀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双方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悦之欢”与引证商标文字“悦栀欢”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在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洁肤乳液;剃须皂;清洁制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衣剂;清洁制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田园
韩秀花
2023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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