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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773848号“德輔 DES VOEUX CHAMBE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0:56:10关于第60773848号“德輔 DES VOEUX
CHAMBE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3624号
申请人:德辅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73848号“德輔 DES VOEUX CHAMB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17292号“辅德FUDE”商标、第31320772号“辅德”商标、第37905463号“德甫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线字典释义页截图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中文部分“德輔”与引证商标一、二所含中文“辅德”、引证商标三文字“德甫堂”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警卫服务;服装出租;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法律服务;诉讼服务;仲裁;调解”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调解;仲裁;诉讼服务;警卫服务;服装出租;在先社交网络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田园
韩秀花
2023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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