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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424165号“唐宫TANG PALA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0:28:59关于第53424165号“唐宫TANG PALA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43135号重审第0000000842号
申请人:盛唐饮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华智邦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24165号“唐宫TANG PAL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43135号《关于第53424165号唐宫TANG PALA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41915号“唐宫尚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其专用权至2022年6月27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第13671491号“唐宫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见《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1795期),该商标已无效。
根据法院通知,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雪
张 静
张蕾
2023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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