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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770924号“小森林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0:28:26关于第17770924号“小森林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815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小木林品牌管理(郑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泉州弘善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770924号“小森林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8423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泉州弘善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小木林品牌管理(郑州)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小木林品牌管理(郑州)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申请人并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故对其证据的有效性存疑。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复印件):1、商标使用授权书;2、被申请人相关销售发票、产品及包装图片资料;3、被申请人参展信息资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0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口罩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7月1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被申请人授权福建小森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晋江分公司(以下称被授权人)使用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知,被申请人及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向多家公司销售标识为复审商标的口罩商品,并提交了指定期间内的销售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在案佐证。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可知,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内通过参加展会的方式对其标识为复审商标的口罩商品进行宣传,并提交了指定期间内的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在案佐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口罩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口罩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冰袋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另,鉴于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的证据,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医用冰袋、口罩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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