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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301201号“酷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0:29:31关于第59301201号“酷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7179号
申请人: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01201号“酷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国内著名企业,其在先注册和使用的“酷开”、“coocaa”商标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进行了艺术化设计,自2015年开始申请注册该设计图样,至今已在多个类别获准注册,形成了稳定的商标注册格局,且该图样的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实际使用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群体,消费者能够正确识别、认读;申请商标的设计并未改变“酷”字的构成要素,并非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更不会误导未成年人对汉字的认知,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存在多个经设计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名称变更信息、官网资料、与百度签订的宣传合同及发票、基尼斯世界纪录证书、荣誉资料、有关报道资料、申请人相关商标资料、网络检索“酷开”的资料、电商销售及评价资料、官方微博资料、其他商标的行政决定书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酷”字为不规范汉字,减少了该文字本身的笔画,其用作商标的一部分注册和使用在商事活动中易误导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对语言文字的认知,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用禁注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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